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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联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预付卡用户利益,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预付卡是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联通”)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如“开联通卡”、“连心卡”“开心卡”等)。预付卡面向单位及个人发行,包括记名卡与不记名卡,预付卡实行限额发行与管理,单张记名预付卡最高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最高限额1000元。

    第三条 开联通不同品牌的预付卡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预付卡使用范围以开联通官方网站 https://www.kltong.com或开联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kltpay)上公布的最新商户名录及开联通特约商户的店内公告为准。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程涉及的以下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本章程所称的“特约商户”是指与开联通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商户,包含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

    本章程所称的“客户”,是指预付卡的购卡人或者持卡人,指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开联通、客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章程及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 购卡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人,均可凭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开联通申请购买预付卡。

    第七条 购卡人购买预付卡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并保证向开联通提供的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同意开联通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证件,并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条 购卡人或单位购卡时的经办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代理他人或单位购买预付卡的,须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联通将登记购卡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购卡,但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第十一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人民币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开联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预付卡备付金的规定,将客户购卡资金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开联通备付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32123010010010957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

    第三章 使用、充值、赎回

    第十三条 预付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对卡片进行充值。记名卡充值后最高限额5000元;不记名卡充值后最高限额1000元。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预付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交易,并即时扣除预付卡内相应交易金额。

    第十五条 基于持卡人持卡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预付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二维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使用预付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可挂失。记名卡的卡片和密码被盗或遗失,可通过开联通客服电话、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临时挂失手续。电话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0天,10天后挂失自动失效;网站、微信公众号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24小时后挂失自动失效。持卡人需持有效证件到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办理补卡或密码重置。卡挂失补卡按3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卡片非人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一年内换卡不收取费用,超过一年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时须收回旧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卡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时须收回旧卡。

    第十九条 持卡消费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只能退回原预付卡账户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因预付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预付卡内的,可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开联通同类预付卡内。

    第二十条 预付卡长期有效,对客户的非活跃预付卡账户,最后一笔充值日36个月后起收取非活跃账户管理费,非活跃账户管理费每月按该卡当日余额的5%收取,最低10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相关预付卡赎回规定的,客户可到销售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赎回手续,并按赎回金额的5%支付赎回手续费。开联通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信息一致,同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

    (一) 办理赎回业务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文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

    (二) 客户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开联通按付款路径原路退回。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回至客户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 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开联通的权利

    (一) 开联通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开联通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 开联通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开联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四) 开联通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为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客户应该予以配合。

    (五) 开联通有权对客户的相关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客户发出询问,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可疑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客户从事非法交易的,开联通有权停止其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 开联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

    (七) 客户同意,开联通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开联通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开联通认为客户已经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预付卡的使用。

    2、开联通在发现客户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客户预付卡的使用。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客户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开联通中断对客户服务的。

    (6)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客户服务的。

    (7)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八)除特别说明外,开联通网站及其内容以及开联通向客户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开联通所有。开联通有权对客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联通的义务

    (一)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保证备付金安全。

    (二) 开联通应当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等。

    (三) 开联通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主要为开联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服务、400-650-5678电话服务和营业网点服务。

    (四) 开联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用于与客户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客户与开联通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开联通有义务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客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客户的权利

    (一) 客户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 客户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客户对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开联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义务

    (一)客户应当向开联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客户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含卡号、密码),导致他人冒用、盗用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客户未按约定进行交易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开联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客户承诺在使用预付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客户独立承担。

    上述非法或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预付卡。

    3、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涉赌涉诈、套现等行为。

    4、利用预付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5、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开联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之行为。

    6、其他开联通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五)鉴于某些特约商户可能对预付卡的使用做出一些附加规定,持卡人在消费前应当了解核实卡片在特约商户的使用规定,如因客户理解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独立承担。

    (六)客户在特约商户使用预付卡时,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客户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而引起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七)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预付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开联通制定、修改和解释。开联通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预付卡业务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不同意开联通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客户有权停止使用开联通提供的服务。如果客户继续使用开联通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开联通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客户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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