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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央行发文,多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规章文件将面临修改!

    2019-11-14 16:31:45

    今日,人民银行条法司对外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此次最值得业内关注的便是,已经实施了9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进行修改。

     

    9年前,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于2010年12月1日公布实施。

     

    9年后,人民银行着手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据了解,同时修改的还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删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四、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五、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六、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七、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中“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的表述修改为“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

     

    第六条 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攻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

     

    消息来源:支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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